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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2”

2017年4月22日9时28分许,淮阳县安岭镇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省、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周口市政府于2017年4月24日决定成立淮阳县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2”粉尘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农业局、工信局、工商局、质监局和淮阳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查阅资料、检测鉴定、调查取证及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划清了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事故发生,该公司2014、2015、2016年度通过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

1、成立注册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住所设于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29号楼20层122号;法定代表人陈继珍;注册资本由10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化肥、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400009137(1-1)。

变更情况:2012年2月14日,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200万元。2013年6月9日,该公司住所变更为淮阳县安岭镇徐楼村。经营范围变更为:化肥、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批发、零售;水溶性肥料生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法律法规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2014年1月22日,经营范围变更为:化肥,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批发,零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水剂、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粉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水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粉剂、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水剂、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粉剂、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粉剂、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生产、销售。

2、该公司申请取得农业部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和《肥料正式登记证》情况。《肥料临时登记证》情况:2013年-2016年度8种;《肥料正式登记证》情况:2016年度5种、2017年度2种。

3、该公司生产产品。2013年至事故发生期间,该公司根据业务需求,间歇性生产了以下产品和有关化工制品:(1)水溶肥料系列:神油宝(氨基酸水溶肥料水剂)、生根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矮壮壮(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生根快线(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珍命素等多个系列。(2)植物生长调节剂系列:生产邻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销售邻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DA-6(又名胺鲜酯)、萘乙酸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申报登记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经查:在向农业部申请《肥料临时登记证》和《肥料正式登记证》时,在单位人员组成、实验室、标准化厂房等方面提供了相关虚假材料。

4、申报登记材料描述的设备设施与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一致。经对比申报材料和现场设备设施,没有在申报材料报告的有四种主要设备设施:蒸汽锅炉,离心机,水循环真空,烘干设备。实际生产区具有邻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的生产设备。

(二)该公司人员有关情况。截止至2017年4月21日,该公司共有17人(含管理人员、会计、工人、杂工等)。事故发生时,该厂区内实有11人(含生产人员及工人家属),其中在生产区人员6人。该公司工人无固定岗位,一般是根据生产过程需要由带班进行指派。

(三)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有关情况

1、生产经营场所所有人和有关情况。该场所原为安岭乡政府淀粉厂,现实际所有人是徐楼村村民徐汝峰和徐汝志弟兄俩。位于淮阳县安岭镇徐楼村(106国道东侧),厂区占地6亩,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内部有三排均为一层东西走向的砖混结构建筑房屋,由北向南依次为办公区、生产车间、仓库。厂区分前后2个院落,前院生产、后院办公食宿。

2、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情况。2013年之前徐楼村村民徐汝峰和徐汝志弟兄俩与陈继瑞(陈继珍哥哥)签订租赁合同,陈继瑞以此为场所注册了淮阳县宏源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2012年11月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因房租未到期,有陈继珍继续使用。陈继瑞合同到期后,徐汝峰和徐汝志弟兄俩与陈继珍签订租赁合同,租金9万元(其中房屋租金6万元,每年给3万元的协调费包括各方面检查、群众工作等),2014年7月份又签订新合同,每年租金10万元。陈继珍以此为场所变更了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场所。

 3、淮阳县宏源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2日期间,具有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其生产品种为:邻硝基苯酚钠、DA-6、复硝酚钠、四甲基戊二酸、α萘乙酸钠。

 

 经查: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继珍的哥哥陈继瑞,陈继珍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继续申请许可。2013年至事故发生期间,陈继珍组织人员,利用原淮阳县宏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场地未拆除的原有设备设施(详见生产区平面布置图)进行邻硝基苯酚钠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将邻硝基苯酚钠、对硝基苯酚钠和5硝基俞创木酚钠加工复配复硝酚钠。

(四)事故发生车间有关情况。事故发生在反应烘干东车间(见生产区平面布置图),车间内布置混乱,有反应装置、烘干设备,还要进行烘干产品包装等。3名操作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该车间也没有悬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操作人员在用托盘将烘干的邻硝基苯酚钠取出、倾倒在布铺设在车间水泥地面的彩条朔料布上、包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

(五)该公司事故前的生产情况。根据询问笔录及事故现场勘察证实:水溶肥料近20多天未进行生产。生产区内只有邻硝基苯酚钠生产作业,由于其间歇生产的特点,融料与反应过程已经结束,生产作业仅在反应烘干车间进行烘干包装作业、在离心混合车间进行离心脱水作业。

(六)邻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和水溶肥料生产工艺情况。邻硝基苯酚钠是以邻硝基苯酚与氢氧化钠为原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生产。复硝酚钠是由邻硝基苯酚钠、对硝基苯酚钠、5硝基俞创木酚钠三元复配而成,实际比例根据用户要求调节。生产过程需要保障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涉及到原材料邻硝基苯酚、对硝基笨酚钠、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易燃、禁止撞击的危险物料的烘干、包装作业,事故风险程度较高。

水溶肥料的生产是复配、灌装,过程简单,使用场地小。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或强腐蚀性等物料,安全程度相对较高。   

(七)专家组调查工作情况。2017年4月24日,事故调查组聘请雒廷亮(郑州大学教授、河南省化工、安全专家)、范秀山(郑州大学副教授,土肥、安全专家)、李春伟(河南警察学院,原周口市公安局高级工程师、爆破专家)3人作为专家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重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企业管理等方面情况展开调查,并提交了专家组技术调查报告。

(八)购买工伤保险情况。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九)事故死伤人员情况。1.死亡人员:(1)郭远富:男,汉族,淮阳县安岭镇孙庄,身份证号:412721197306065481。(2)杨金华:男,汉族,安徽太和县清浅镇付集村。身份证号412721196602160040。2.受伤人员:张明会,男,汉族,淮阳县安岭镇绪寨村,身份证号:412721197909095436。因呼吸衰竭,救治无效于2017年6月8日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2017年4月22日,上午9时28分左右,杨金华、郭远富、张明会3人在东车间(烘干车间)对烘干箱中烘干后托盘中的邻硝基苯酚钠进行取出,进行倾倒、包装作业。郭远富将两只托盘向地面上撞击的一瞬间,一个大火球出现了,火焰冲破屋顶。起火点发生粉尘爆炸后,形成的火团及热浪,将车间屋顶的彩钢板吹开,火焰引起了南北两个院内晾晒场上晾晒的对硝基苯酚钠、5硝基俞创木酚钠、物料房、离心混合车间内邻硝基苯酚钠等可燃物相继燃烧。由于苯环的燃烧特点,形成了大量黑烟。

事故造成杨金华、郭远富当场死亡,张明会虽然逃离现场,但也严重烧伤。生产区其他8人均安全逃离现场。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4月22日9时29分,淮阳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淮阳县安岭镇一面粉厂发生爆炸引发火灾”。接到报警后淮阳大队出动7辆消防车、27名消防官兵前往现场救援。9时55分7辆消防车、27名消防官兵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淮阳县公安、安监、环保、医疗等部门相继到场,协助处置。10时14分在东生产车间东南厕所附近发现1人(张明会受伤)被困并救出;10时58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1时05分发现第一名死亡人员郭远富;11时30分发现第二名死亡人员杨金华;16时28分刑侦部门对2名死者完成定位后移出;19时32分现场监护结束。

(三)事故的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9时29分淮阳县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淮阳县安岭镇、淮阳县农牧局和淮阳县安全监管局进行报告。

(四)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在淮阳县政府指导帮助下,安岭乡镇党委政府代替企业与2名死亡家属和1名受伤人员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垫付了赔偿金、丧葬抚恤金和医疗费用,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人郭远富将不锈钢托盘中干燥后的邻硝基苯酚钠向地面倾倒过程中违规操作,将装有邻硝基苯酚钠的金属托盘撞击水泥地面及地面上的邻硝基苯酚钠,引燃邻硝基苯酚钠粉尘,导致燃烧,造成粉尘爆炸事故。

生产区反应烘干东车间发生粉尘爆炸后,形成的火团及热浪,将车间屋顶的彩钢板吹开,火焰引起了南北晾晒场上晾晒的邻硝基苯酚钠、对硝基苯酚钠、5硝基俞创木酚钠及物料房、离心混合车间内的邻硝基苯酚钠等可燃物相继燃烧,作业场所不具备化工产品安全生产条件加重了事故发生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超出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销售。(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生产邻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等化工产品;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购买储存邻硝基苯酚、对硝基笨酚钠、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销售邻硝基苯酚、对硝基笨酚钠等危险化学品。(2)未办理农药生产许可手续,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复硝酚钠、DA-6(又名胺鲜酯)、萘乙酸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类农药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没有合格的仓储场所。存在“多批次无证销售邻硝基苯酚、对硝基笨酚钠等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2、作业场所不具备生产化工产品安全生产储存条件,事故企业作业场所布局不合理,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事故企业生产区、晾晒场、仓库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没有按照相关规范分区独立布设,生产区反应烘干车间和离心混合车间北边紧邻晾晒场、生活区和办公区,南边紧邻晾晒场和加热混合罐等车间;晾晒场又和物料房、锅炉房、仓库相邻,并且晾晒场上经常晾晒对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等可燃物;仓库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混放着大量危险化学品、植物生长调节类农药和易燃类化工产品等,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3、事故企业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根据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教育培训不落实。未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招聘人员未经过任何培训,直接上岗;(4)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无技术档案资料,操作人员对设备不了解,对邻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生产过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操作人员凭经验、感觉、直觉操作;(5)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素质较低,从业人员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知识,经常性违规操作;(6)该公司经常关闭厂区大门生产,刻意逃避监管;(7)没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

4、安岭镇政府对事故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正确处置。

5、淮阳县农牧局对事故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超登记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依法查处和处置。

6、淮阳县安岭镇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岭所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超出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检查发现、依法查处和处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超出生产经营和登记范围违法生产、违规操作造成的粉尘爆炸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责任认定和责任划分

1、淮阳县安岭镇党委政府。作为属地乡镇政府,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正确处置。主要存在问题:1.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不力,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生产化工产品、农药”、“作业场所不具备生产化工产品安全生产储存条件,作业场所布局不合理,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仓库区没有分区布设,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事故企业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正确处置;虽然对事故企业有检查,也发现了问题,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对事故企业长期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未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处置等;2.没有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没有对辖区内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机制、没有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日常检查工作存在棚架现象,管理体制不科学,对辖区内企业缺乏有效监管,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主要交由各行政村负责,又没有对行政村建立考评监督机制;4.安监站仅有1名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不能满足监管任务的需要;5.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周密,没有和有关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建立常态的监管机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6.没有对辖区内企业澄清底数、登记造册,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7.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没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8.对县安委会要求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贯彻执行不力,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虽然对有关企业开展了检查工作,也发现了问题,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9.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10.事故发生后,党政主要领导都在现场情况下,没有向县领导及时准确的报告事故企业的基本情况,致使县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在4月22日14时38分对外发布信息时,没有准确表达事故企业的名称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有关问题,承担属地乡镇政府“对事故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正确处置”的责任。对此,安岭镇徐楼行政村村支书孙臣于负有直接责任,安监站站长张体强负有直接责任,副镇长张跃进负有镇政府分管领导责任,镇长霍锐负有镇政府行政领导主要责任,书记邓先中负有党委重要领导责任。

2、淮阳县农牧局。作为肥料行业主管和行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缺乏有效指导,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企业在的安全隐患和超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未依法查处和处置。主要存在问题:1.没有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及时履行行业指导和行业监管的职责,对辖区内有《肥料登记证》的企业缺乏有效监管,特别是事故企业已经取得《肥料临时登记证》和《肥料正式登记证》4年多的情况下,县农牧局相关部门仅仅在2017年3月份在农资专项排查中才发现这个企业;2.没有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没有对辖区内行业监管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机制、没有制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没有对辖区内登记(许可)的肥料、农药生产企业澄清底数、登记造册,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4.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周密,没有和属地乡镇政府、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常态的监管机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5.没有制定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执法工作计划,检查执法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存在棚架现象,长达4年多的时间没有到事故企业检查过,今年3月份到事故企业企业检查时,又没有认真检查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品半成品、产品、有关台账及厂区布设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等,特别是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存在多批次超出登记(许可)范围生产销售邻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DA-6(又名胺鲜酯)、萘乙酸钠等化工产品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类农药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6.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在水溶肥料生产过程中添加有关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防霉、防病的化学成分的违法违规行为;7.对县安委会要求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贯彻执行不力,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虽然对有关企业开展了检查工作,也发现了问题,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有关问题,承担行业监管部门“对事故企业在的安全隐患和超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责任。对此,农牧局农药检定站站长刘永峰负有直接责任,副局长张宏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3、淮阳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岭所。作为安岭镇生产经营市场源头管理的具体部门,对辖区内事故企业申请许可的为水溶肥料系列产品,却长期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行为未发现,特别是没有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存在多批次无证销售邻硝基苯酚、对硝基笨酚钠等危险化学品,超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购买储存邻硝基苯酚、对硝基笨酚钠、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无证生产销售复硝酚钠、DA-6(又名胺鲜酯)、萘乙酸钠等植物生长调节剂类农药产品;超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生产邻硝基苯酚钠、复硝酚钠”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监管工作不深入、不到位问题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有关问题,承担“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超出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检查发现、依法查处和处置”责任。对此,淮阳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岭所科员梁明金负有直接责任,副所长李政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

1、郭远富,男,烘干车间操作工人。住淮阳县安岭镇孙庄,身份证号:412721197306065481。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继珍,男,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2726197408194593,住淮阳县润德小区C座1405号。承担该公司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杨冰冰,男,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实际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号:341222199003036316,住安徽省太和县清浅镇杨庄。承担该公司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已被检察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问责人员

1、孙臣于,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淮阳县安岭镇徐楼村人,中共党员,安岭镇徐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其对辖区内生产企业,未能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淮阳县纪委决定给予孙臣于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张体强,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淮阳县齐老乡人,中共党员,安岭镇安监站站长。其对辖区内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9月,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张体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淮阳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张体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二年)、行政撤职的处分。

3、刘永峰,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淮阳县新站镇人,中共党员,淮阳县农药鉴定站站长。其对事故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超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未依法查处和处置,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1月,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永峰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淮阳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刘永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二年)、撤职的处分。

4、梁明金,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淮阳县城关镇人,淮阳县工商质监局安岭所公职人员。其在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辖区内事故企业存在长期超出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检查发现、依法查处和处置,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淮阳县监察局决定给予梁明金行政记大过处分。

5、李政,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淮阳县城关镇人,中共党员,淮阳县工商质监局安岭所副所长。其在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辖区内事故企业存在长期超出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检查发现、依法查处和处置,对事故负有分管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淮阳县监察局决定给予李政行政记过处分。

6、张跃进,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淮阳县大连乡人,中共党员,安岭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其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安排部署,发现隐患后,不及时督促上报,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9月,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张跃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淮阳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张跃进同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7、张宏伟,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川汇区人,中共党员,淮阳县农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在安全隐患和超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未依法查处和处置,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11月,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张宏伟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淮阳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张宏伟同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8、霍锐,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淮阳县鲁台镇人,中共党员,安岭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其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漏洞。虽然对事故企业有检查,也发现了问题,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对事故企业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事故负有行政领导主要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淮阳县监察局决定给予霍锐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目前已被免职。

9、邓先中,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淮阳县豆门乡人,中共党员,安岭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其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抓的不严不实,对事故负有党委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淮阳县纪委决定给予邓先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已被免职。

10、郑允,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淮阳县鲁台镇人,中共党员,淮阳县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其对工作整体把握不足,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存在漏洞,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郑允同志在组织审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说清问题,认错态度诚恳,给予郑允同志诫勉谈话处理。

11、范伟,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淮阳县王店乡人,中共党员,淮阳县工商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整体把握不足,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范伟同志在组织审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说清问题,认错态度诚恳,给予范伟同志诫勉谈话处理。

(三)责任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

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1、事故企业存在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作业场所不具备化工产品安全生产条件。“超出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之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作业场所不具备化工产品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还违反了工商市场管理等法律法规等。2、事故企业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有及时消除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等。3、企业在其生产的水溶肥系列产品中均添加了各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防霉、防病的化学成分,与其送检样品不一致。违反《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的通知》(农办[2011]61号)文件和肥料管理的有关规定。4、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在向农业部申请《肥料登记证》时,提供了相关虚假材料、申报设备设施与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一致;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等。以上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劳动法》和工商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鉴于以上事实,事故调查组认为:该公司存在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登记(许可)范围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没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事实。该公司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1.由淮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49万元。2.由淮阳县农牧局依照相关规定报请淮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其予以关闭,并拆除生产设施。

六、淮阳县政府事故上报和通稿对外发布情况

经查:淮阳县安岭镇境内的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月22日上午9点28分左右发生火灾后,县长王毅、县政府分管领导丁永华(县政府党组成员、工会主席)10点30分接到县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于10点50分丁永华到达事故现场,11点30分王毅到达事故现场。王毅在现场组织召开紧急会议,成立救援指挥部,丁永华任指挥长,政府办、公安局、宣传部、安岭镇、工商质监局、安监局、卫计委、环保局、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安排抢险救援,救治伤员等项工作,并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成立了“4.22”事故调查组,丁永华任组长。11时许,县政府将事故的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县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分别于4月22日14时38分、17时50分、20时30分对外发布通告,通报事故伤亡情况,并提醒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经查:故事发生后,截止4月22日14时38分淮阳县政府对外发布前,安岭镇党政主要领导,县工商质监局、县农牧局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都在现场,有关对企业了解的人员没有积极主动向县领导及时准确的报告事故企业的基本情况,致使县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在4月22日14时38分对外发布信息时,出现没有准确表达事故企业的名称等问题(县政府4月22日通过政府网站在14时38分发布的通稿表述:淮阳县安岭镇徐楼村发生一起着火事故),造成一定的舆情负面影响。

针对以上存在的有关问题, 安岭镇党委书记邓先中、安岭镇镇长霍锐、县工商质监局局长范伟、县农牧局局长郑允承担一定责任。建议:相关人员写出深刻检查,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存档。

七、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

该事故后果非常惨痛,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

(一)加强肥料登记和质量安全管理。淮阳县肥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配齐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装置装备。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严防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植物生长调节剂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1]61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在生产的水溶肥系列产品中均添加了各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防霉、防病的化学成分,确保肥料质量安全。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淮阳县政府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期间,要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性开展“肥料农药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等工作。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排查肥料农药、粉尘涉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做到一企一档;认真排查安全隐患,重点检查企业在厂房仓库、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类似河南珍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未安装泄爆装置的企业要逐一进行排查,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安全技术改造前不得复产。二是工商部门应对辖区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禁止超经营范围违法违规生产,取缔“非法生产”企业。三是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查冒险生产、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取缔各类“三合一”家庭作坊,确保企业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淮阳县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是责成安岭镇政府与相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建立常态的监管机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同时责成安岭镇政府给安监站增加人员,满足监管任务的需要。二是责成相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和执法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三是组织“乡镇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专题培训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解决“不作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督促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淮阳县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民警和乡镇消防安全人员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和指导,积极推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派出所要加强对村(居)委员会、辖区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周口市人民政府淮阳县河南珍瑞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4.22”粉尘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

                                  2018年2月10日